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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4 00:51:54作者:佚名
关于建立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办法的公告:
一、奖励条件: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为临淄区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事先未掌握或媒体未公开的。
3.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在购进、存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1.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的;
2.不配合集中监管专仓监管的;
3.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检测消毒的;
4.不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5.不如实向“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
6.不落实索证索票的;
7.不落实专区储存、专柜陈列、专人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
8.不亮明“冷链三证”或“山东冷链追溯二维码”销售的;
9.不执行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二、奖励确认原则:
1.举报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7310967。
2.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奖励800—1000元;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励500—800元;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200—500元。
四、有关要求:
1.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疫情结束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