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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12 09:38:12作者:佚名
自7月22日以来,根据防汛减灾工作需要,我市良相坡、柳围坡等2个蓄滞洪区相继启用。按照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水利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现就我市蓄滞洪区补偿对象及范围、补偿标准公告如下。
补偿对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蓄滞洪区启用后损失补偿范围有: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