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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03 18:39:09作者:未知
为改善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火灾和公共安全事故,县政府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在城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最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为:洣水镇迎宾社区、滨江社区、杨山社区、洣江社区、金堰社区、堰湾社区、嘉兴社区、兴东社区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河西新区(建成区)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禁放区内原已许可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现有烟花爆竹经销商不得面向禁放区内销售。
三、因大型节庆活动需要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报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燃放。
四、禁放区域的县直各机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洣水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委监委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对违反禁放规定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电话:110。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衡东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东政办发[2014]28号)和《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烟花燃放限制爆竹燃放的通告》(东政通[2014]16号)不再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 11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