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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0-02 18:33:48作者:未知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大棚房”问题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7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大棚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十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九是不准以农业设施之名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项目;
十是不准超标准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
二、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自2020年7月3日以来,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十不准”规定新增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主动复垦复绿、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自行拆除新增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违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建房及违规新增建设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属于农业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备案登记。未依法批准或备案,一律不准进行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
四、严肃追责问责
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畅通举报渠道
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
县纪委监委:0734-6811442;
县自然资源局:0734-6813469;
县农业农村局:0734-6811614;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