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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1-30 21:40:49作者:佚名
武汉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猪肉储备管理,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储备管理体系,保障我市猪肉市场平稳运行,根据《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鄂商务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猪肉,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市级储备猪肉。
第四条
市级储备猪肉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经营管理,由承储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
第五条
建立完善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储备主体多元化,鼓励市内大型连锁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建立季节性猪肉库存,形成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协同互补的多元化储备体系。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市级储备猪肉承储单位(含代储企业、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督促承储单位规范运行,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等。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猪肉价格动态,及时发布价格异动预警。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需求,落实市级储备猪肉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市商务局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生猪存栏、出栏情况和大型生猪养殖场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级储备猪肉任务按照省、市指令计划落实。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八条
市级储备猪肉收储依据公开公平、市场化原则,参考中央储备肉收储专业平台价格择优收储,猪肉质量应当符合中央储备肉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采取定期轮库更新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由承储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在商品保质期内择机启动轮库更新,及时等量购进,以保持储备猪肉总量不变、质量合格。
第十条
当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猪肉的情形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会商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猪肉计划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承储单位组织实施。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和投放对象等具体要求实施投放。投放完毕后,承储单位要在1个月内等量补足猪肉品种和数量,保证市级储备猪肉总量不变、结构合理。承储单位要在收储、轮库以及投放完成后15日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实行公检制度。市商务局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检单位。按照《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要求,也可将省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省级储备肉公检单位确定为市级储备猪肉的公检单位。
公检单位根据市商务局的委托,负责市级储备猪肉在库(栏)数量的检查与核实;按照国家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的设施设备、卫生安全环境、管理规范和储备肉品质量的检查。检验结果以公检报告的形式向委托方、承储单位出具,公检单位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猪肉基地(场)、储存库资质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审核认定1次。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储备的库存量必须常年保持储备计划规定的数量。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如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等问题,由市商务局责令承储单位整改,并可减少或者取消其储备补贴。
生猪活体储备参照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资质标准执行。承担储备猪肉任务的基地(场)、储存库必须符合《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因落实市级储备猪肉任务而发生的运杂费、力资费、冷藏保管费、组织管理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因轮库发生的价差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承担。对公检单位执行储备猪肉全覆盖公检工作给予专项公检费补贴。
补贴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执行,由承储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商务局按照流程预拨补贴资金。每个年度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储备猪肉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予以清算。
公检费用由市商务局根据公检单位执行公检任务的实际情况,于年度公检任务完成后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当年承担公检任务的单位。
第十四条
因猪肉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疫情、战争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市级储备猪肉储备量,超过储备任务总量部分或者根据政府指令组织投放,由此产生轮库、投放等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市商务局按照程序请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据实补贴给承储单位。投放产生的盈利用于抵扣以后年度补贴。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实物管理,实行专库专栏专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基地(场)和储存库,确保市级储备猪肉的安全和完整。
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会计核算和补贴管理,依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反映市级储备猪肉的财务情况;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猪肉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所储备市级储备猪肉进、销、存的数量、价格、金额和储备库以及轮库统计日报表报市商务局。报送报表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账表相符,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级储备猪肉商品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基地(场)、储存库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时,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日报告市商务局;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商务局选定的公检单位的检查、核实和检验。
公检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程序,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市商务局的委托证明和工作证明;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如有投诉,一经查实,由公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公检委托,并报财政部门扣减公检经费。
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检查、核实与检验,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或者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从事储备肉业务。对检查、检验和核实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的,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资格。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在收到储备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储备补贴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