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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5-11 17:30:25作者:佚名
父亲肺癌晚期、痛苦不堪,母亲和两位哥哥决定放弃治疗,却遭到妹妹的不理解。
妹妹认为母亲和哥哥们擅自签署《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不仅侵害了父亲的生命利益,还伤害了她的感情。
父亲去世后,妹妹将母亲和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要22万精神抚慰费。
老伯身患肺鳞癌
家属放弃有创抢救
上海孙老伯和李阿婆一共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阿春、次子阿夏和幼女阿秋。
2014年,孙老伯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切除了左上肺。考虑到孙老伯同时存在着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糖尿病等多种症状,且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疾病发展具有不可预测性等,医院向孙老伯出具了《告知及授权委托书》。
图为肺鳞癌示意图(网络图/图文无关)
根据《告知及授权委托书》,患者可授权委托信任的代理人,代理其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需要病人签名同意的医疗文书上签名。而在这份《告知及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是孙老伯,其名字是他人代签的。而受委托人是妻子李阿婆,名字系本人签署。
2014年年末,孙老伯病情危重,需要口插管、呼吸机支持治疗。
在医院将治疗的利弊告知给李阿婆以及阿春和阿夏后,他们表示,放弃所有有创抢救方式,仅用静脉抢救药物进行治疗。次子阿夏在《放弃有创抢救同意书》上签名。不久后,孙老伯因病去世。
妹妹起诉索赔22万
兄长:没有考虑现实情况
孙老伯去世后,小女儿阿秋认为,其母亲和兄长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未对父亲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擅自中断了对父亲的生命支持,侵害了她平等参与父亲救治的权利、在父亲死亡前后见面的权利、祭奠事宜的知情和协商权利,对她造成了精神侵害,遂起诉至法院。
对于阿秋的说法,李阿婆以及阿春、阿夏均表示不能接受。长子阿春表示,他与母亲、弟弟将父亲送往医院后,妹妹知道父亲住在哪家医院。而且妹妹完全可以在认为父亲的治疗方法存在不妥时,向医院提出要求。然而在父亲百余天的治疗过程中,阿秋并无建议或类似行为。
此外,阿春还表示,由于妹妹认为母亲和兄长掌握了父亲的全部财产,拒绝为父亲支付医疗费。父亲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3万余元治疗费用,阿秋未承担分毫,并未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
阿春表示妹妹一直拒绝为父亲支付医疗费,图为卧床老人资料图(图文无关)
而且妹妹只指责母亲、兄长签署了《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实际上并未考虑父亲忍受的折磨和母亲的辛苦,并未尽到子女的责任。
更何况在父亲临终时,阿夏将阿秋接到了病房,也通知了阿秋参加葬礼,但是阿秋对母亲和兄长放弃对父亲抢救有意见而未参加。
法院判决:驳回!
上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伯被确诊为癌症后,病情发展较为迅速,临终前病情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危重。而在孙老伯被确诊为癌症至去世的数个月,李阿婆、阿春和阿夏,曾多次协助其入院治疗。因此,并不能认为李阿婆、阿春和阿夏,对孙老伯放弃了治疗。阿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母亲和兄长三人损害了孙老伯的生命权。
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临终前,孙老伯已经无法清楚地表达是否接受或放弃治疗的医疗意愿,其本人也已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因此其近亲属妻子李阿婆、儿子阿春、儿子阿夏为其代行医疗同意权,并无不妥。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并未规定近亲属代为作出医疗决定权时,近亲属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意见。李阿婆作为与孙老伯关系最为密切的配偶,代为做出医疗决定并无不当。而阿秋拒绝参加追悼会,也是她的个人行为。
法院驳回了阿秋的全部诉讼请求,图为法槌资料图
因此,阿秋所主张的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阿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周到上海、上海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