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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26 07:16:18作者:佚名
三门执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申请材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工信部门确定。
4.审批程序:自主进行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5.申报期限:购置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林霞,电话:83305121。
(二)政策条款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扶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申请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审批程序: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梅小松,电话:83305123。
(三)政策条款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申请材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4.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罗芬,电话:83317932。
(四)政策条款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扶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申请材料: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罗芬,电话:83317932。
(五)政策条款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扶持对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申请材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5.申报期限:捐赠年度汇缴前。
6.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联系人:林霞,电话:83305121;个人所得税政策联系人:倪佳希,电话:83305895。
(六)政策条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扶持对象: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申请材料:捐赠票据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4.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申报期限:业务发生次月。
6.业务部门科室: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罗芬,电话:8331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