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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24 01:24:10作者:未知
为持续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海上船员、接驳船只、渔港码头规范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上船员主动申报。
所有外来船舶停泊在洞头海域时要主动向海事或渔政部门申报,主动报告船舶航行轨迹和船员信息及登岸情况,若船员有中高风险地区登岸轨迹、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或温州防疫码有异常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停泊在洞头海域期间非必要不上岸,确需上岸的要提前向海事或渔政部门报告。
二、接驳船只提前报备。
辖区所有从事接驳业务的船只与船员要主动到属地街道(乡镇)或所在村社登记,并签订承诺书。在收到接驳业务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乡镇)报告,经海事部门与属地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接驳上岸。
三、加强渔港码头管理。
各类船舶在进出渔港、码头时均要向管理单位提前报备,停靠的船舶要主动配合海事、渔政、街道(乡镇)等部门管理,管理单位针对进出渔港码头的船舶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执法部门加强休闲船艇、渔船、三无船只巡查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严禁相关船只违反规定擅自接驳人员上岸。
四、加强宣传督查。
做好海上疫情防控,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需要全体市民的参与配合,对于不配合不服从管理的海上船员和提供接驳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疫情风险的将立案查处,对各责任部门落实海上防疫工作不力的人员严肃追责。同时,欢迎市民朋友共同参与监督,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街道(乡镇)或区防控办举报。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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