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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13 07:59:53作者:未知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命令和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不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按照要求需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如按照要求需居家医学观察的,应遵守居家医学观察规定。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抵达吴江前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在抵吴之日应主动向交通卡口、车站、所在社区(村)、单位或者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具备条件的,联系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或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停工、停业、封闭场所、停止活动等防控措施的决定、命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