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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12 16:54:50作者:未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部分国有资产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一)直接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
(二)通过转租方式间接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
二、减免标准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与直接承租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减免,其中2020年2月、3月免收租金,2月、3月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三、减免方式
(一)2020年2月、3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未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实行免收租金和减免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2020年2月、3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已收取的,资产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即将到期且不再续租的,资产出租单位按规定将已收取的应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
(三)出租资产按合同约定属于装修期间或其他原因仍在免租期内的,免租期顺延2个月。
四、减免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集团公司认真梳理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名单。(2月15日前完成)
(二)各集团公司公示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名单。(2月20日前完成)
(三)公示名单无异议后,各集团公司测算各承租方应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2月21日前完成)
(三)各集团公司主动发通知书给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承租方对减免金额进行确认后即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2月29日前完成)
(四)各集团公司应督促直接承租方将享受的减免全额给予转租方减免,确保减免金额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2月29日前完成)
(五)承租户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先由各集团公司研究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再由各集团公司汇总报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集团公司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宣传力度,公开透明减免中小微企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请于2月14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责任联系人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市国资委,并于每周一上午前将减免落实情况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将加强工作进度督查,定期检查工作实施情况,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由于本次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导致当年利润减少的,市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考虑。
(四)各集团公司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