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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12 14:16:34作者:佚名
柳州鹧鸪江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鹧鸪江路北段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四期),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两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筑面积及用途须项目业主、征地机构、辖区乡镇(街道办)、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确定并测绘。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认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 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3.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等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具体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1.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小区:柳州市前锋路10号如意名邸小区、柳州市北雀路71号之一北祥新居小区。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5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5)分配方案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无证“唯一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原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4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