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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8-17 00:19:08作者:未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钢城政发〔2024〕3 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3日起发布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