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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厦门同安区疫情防控5号通告 厦门同安疫情管控

更新时间:2022-08-08 12:16:49作者:佚名

2022厦门同安区疫情防控5号通告 厦门同安疫情管控

  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2〕第5号通告

  为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船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进出船舶停靠点严格做到“两必检、两必清”(所有船舶进出停靠点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运载货物清楚);出海执行“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船舶停靠点信息);回船舶停靠点执行“三核实”(核实渔船民身份、健康码、行程码信息)并自觉有序停靠至指定集中停泊点,所有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离开,主动配合开展核酸采样。

  二、出海作业期间,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作业人员和渔货上岸后,实行“人+物”同检。必要时,可对船舶环境进行采样检测。船舶集中停靠点管理人员实行每周2次核酸检测(间隔大于3天)。

  三、出海作业人员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味嗅觉减退等症状,或经停中高风险地区,应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社区和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四、出海作业人员长时间不再出海,脱离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周健康监测,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再行出海,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24小时采样证明。

  五、在册船舶必须安装定位仪、AIS等设备方可出海作业。作业期间,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定位仪、AIS等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严禁擅自搭靠、违规接驳、非法载运非本船人员和物品;严禁“三无”船舶出海;严禁各类船舶未向我辖区相关部门报备、擅自进入我辖区海域作业和停留。

  凡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发现违反本通告或海上违法犯罪等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指挥中心:0592-7366110)。

  特此通告。

  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6日

本文标签: 船舶  作业  核酸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