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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5-18 16:17:00作者:佚名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报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报入口:南京网上房地产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1年。
租赁房源项目主要来源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全自持租赁用地项目,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赁住房新建、改建(含购买毛坯商品房装修用作租赁住房)项目。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来源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开业信息报告的企业。
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补助资金不得在以下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方面使用:
01、市场主体方面
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02、租赁房源方面
不设持续运营条件的项目;
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大户型租赁住房和高端租赁住房;
公租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补助标准:
01、租赁房源筹集。
1、对新建租赁房源补助建设成本。
公开出让土地建设全自持的,按不高于1500元/㎡;
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不高于400元/㎡;
新三大保障房片区建设的,按不高于2700元/㎡
2、对改建租赁房源补助改建成本。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以及毛坯商品房改建和装修的,按不髙于400 元/ ㎡。
上述补助标准后期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作适当调整。
0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
对当年纳税额前20名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采购合同金额列支。
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应按承诺的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扣回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剩余资金以及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扣回的资金,可用于对新三大保障房片区租赁住房增加补助。
资金申请和拨付:
市房产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资金。
1、租赁房源筹集补助。
新建房源按建设进度补助,开工预拨补助标准的80%,竣工备案拨付15%,房源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拨付5%;
改建房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后一次性拨付。
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申请直接拨付企业。
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据实拨付市房产局。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已在房产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或开业信息报告。项目由多方共同实施建设、运营的,应由合资公司申请。
2、依法纳税。租赁房屋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自持房屋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 城建税中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3、不存在违规租金贷、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在行业”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4、不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
5、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住房租赁"。2020年1月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
租赁房源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或房源已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平台”)管理。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面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备案;改建房源应经改建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发布租赁信息。
3、房源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方米。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政府租赁平台查询,申报截止前,房源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和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房源租赁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期不短于6个月。
3、成套住宅装修后出租租金,位于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不高于6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不高于4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整套房源租金累计总额不高于5000元/月。具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共享空间、配套服务的集中式改建房源单间租金不超过2300元/月。
4、运营的房源合法合规,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方米,规模超过30000平方米或1000套(间)。
申请流程:
一、租赁房源筹集-新建项目:
1、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
申报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报入口:南京网上房地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6月30日前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和监理人员签字的竣工证明相关材料。
公开出让用地新建项目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材料:市规划资源局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计划或市政府批准文件。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材料:市规划资源局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市政府批准文件。
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建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
2、初审
并联初审:区政府组织(区房产局牵头)。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新建项目审核部门:区规划资源分局、房产局、建设局。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审核结果: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3、复核
并联复审:市房产局组织。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办理部门: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
新建项目审核办理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房产局、建委、国资委。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4、公示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审定
市房产局申请召开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审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办理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二、租赁房源筹集-改建项目:
1、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
申报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报入口:南京网上房地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当效力的证明文件。
经市政府批准的改建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
购买商品房装修改建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注记租赁住房);装修施工许可证。
2、初审
并联初审:区政府组织(区房产局牵头)。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改建项目审核部门:区房产局、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局。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审核结果: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3、复核
并联复审:市房产局组织。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办理部门: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
改建项目审核办理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房产局、建委、国资委。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4、公示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办理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三、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
1、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
申报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报入口:南京网上房地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装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2、初审
并联初审:区房产局牵头。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3、复核
并联复审:市房产局组织。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规划资源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局。
审核模式:联席会议会审。
4、公示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审定
市房产局申请召开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审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办理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审核:
补助项目按照区级初审、市级复核、社会公示、研究决定程序审核。
根据职能分工和住房租赁企业申报中央资金补助项目流程,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通过“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在规定时间内并联完成审核,并由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由市房产局组织市相关部门]通过“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
通过市级复核的补助项目,由市房产局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房产局组织相关部门复议。
公示无异议和通过复议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房产局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