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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5-18 13:20:56作者:未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遵循对应选择,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的原则。
(六)遵循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原则。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对应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原则上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单位房地产权属证书(权籍档案)及资产处置意见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业主单位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七)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实际居住且在它处无住宅的,按上述第(五)条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房屋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九)征收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十)征收直管公房按照《四公里片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范围房屋预评估价格表依据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重庆和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详见附表一)。
五、产权调换房源及结算价格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附表二),其中“国瑞江南御府”为期房,过渡期限暂定两年(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
六、相关征收费额标准相关征收费额表(详见附表三)
七、限时签约奖励标准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原房产权证用途为住宅、营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原房产权证用途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