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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4-17 06:20:59作者:佚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大疫指综发〔2022〕45号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花卉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商超等(以下统称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严从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的排查。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要认真落实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要求,切实开展风险人员排查管控,收到域外来(返)连人员报备信息后,要立即开展排查,按照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统一要求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查验进入场所人员的“辽事通”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对外省外市来连人员(行程卡带*人员)要查验其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落地24小时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核验其报备信息。发现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连人员及红黄码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按规定处置。
(二)做好顾客的管理工作。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要在入口处张贴健康码、行程卡图识及域外重点地区汇总表、“来连人员自主报备”二维码、行业疫情防控公示板,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在入口处向未佩戴口罩人员发放口罩,提醒引导顾客规范佩戴口罩。在入口、出口、收银区、等候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划定“1米线”,并安排专人疏导,避免人员聚集。对不能提供辽事通健康码、行程卡的顾客,要认真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或家庭住址。在场所内设置专人监督并及时提醒规范佩戴口罩。
(三)配足配齐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配足配齐体温计(体温测量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液、防护服、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确保应急时可以及时保障。
(四)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杀工作。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要做好经营场所的彻底消杀工作,特别是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要消杀彻底,确保无死角、全覆盖。要及时清理垃圾,确保符合爱国卫生和疫情防控要求。
(五)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疫情防控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信息采集、员工健康监测等防控制度,对部分场景做好应急预案。
二、定期做好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相关人员核酸检测
(一)核酸检测对象。货车司机(具体范围见大疫指综发﹝2022﹞38号和大疫指综发﹝2022﹞42号)。所有负责为货车装卸货物的搬运人员。各类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管理人员以及保安、保洁等从业人员。各类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经营业户及其雇用人员。各区市县(先导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确定的商贸流通领域其他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
(二)核酸检测方式。农产品批发市场、花卉市场的相关人员每天检测1次。大型商超的相关人员每周检测2次。其他市场及中小型商超的相关人员每周检测1次。各类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外地来返连货车司机按照大疫指综发﹝2022﹞38号和大疫指综发﹝2022﹞42号文件要求执行。各类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
三、应急处理措施
(一)当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关停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物品,对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四、切实履行四方责任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履行属地防控责任。负责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所有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都要有专人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花卉市场和大型商超须派专班驻点监督。要摸清底数,确定本辖区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的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范围。
(二)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商贸文旅组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要对全市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疫情防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要成立疫情防控管理机构,建立本单位人员台帐,按规定组织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各类市场边界要建立物理围栏,实施围闭管理,进出通道单独设置,加强扫码测温等工作。
(四)大型市场及相关场所的相关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做好自我防护。
(五)责任追究。对未按通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