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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12-19 11:21:21作者:未知
东营市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一、补贴发放范围
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首次购买是指2020年12月29日前在我市无购房记录,2020年12月29日前存在已网签备案、撤销网签等情况的,再购买均不属于首次购买。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4. 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5.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
6.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
二、发放通道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三、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随时进行登记补贴,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
2.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3.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4.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5.联系电话: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科,0546-6378978;
东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207360;
河口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3661609;
垦利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2521015;
广饶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6453336;
利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5623465;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46-8325337;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0546-8019755;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社会事务科,0546-2622888;
省黄三角农高区科研和人才服务中心,0546-890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