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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12-20 18:45:18作者:佚名
平凉考区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温馨提示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根据教育部、省考试院有关规定,现将平凉考区2023年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
1.本次首场考试考生须提供本人“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各位考生务必于12月21日0时至24时完成核酸检测。为快速、准确获取本人核酸检测结果,请我市考生于12月21日上午15时前,就近选择在平凉市安康医院门口采样点、平凉市广济医院门口采样点、泾川县人民医院采样点、灵台县文化广场采样点、崇信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点、华亭市第二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点、庄浪县中医医院检测点、庄浪县妇幼保健院检测点、静宁县红学巷北口采样点等本县(市、区)研考核酸检测点,进行单管核酸检测。
2.本次考试所有考生必须在2022年12月22日08:00时至18:00时,登录“甘肃教育考试易考通”,完成第八次健康打卡。考区将根据健康打卡情况,精准设置特设考场、备用考场,不按时参加打卡者,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3.至2022年12月22日18时前,仍在平凉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治疗的考生,根据身体状况经医生研判能参加考试,须提前向考区办(0933-8212734)报告,考区办将安排转运至定点医院考场考试,不提前报告,不能安排考试责任自负。
4.考生遇到核酸检测异常等情况不要恐慌,要第一时间向考区办报告,按考区办要求参加考试。
二、考前准备
1.考生应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健康防护,考前非必要不离开报考点所在设地;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人际交往保持安全距离。
2.本次考试考生所需0.5毫米黑色签字笔、2B涂卡铅笔、橡皮擦、垫板等文具由考点统一配发。
3.考试当日,考生应做好个人防护,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建议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门口自觉接受入场安全检查,进入考场后在本人座位号就座。
4.考生务必要保持手机的通畅,及时接收考区办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的事项,考生务必要认真落实,如实反馈,确保如期顺利参加考试。对因考生因个人原因未配合考区办开展信息摸排、拒绝执行相关防疫措施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考生入场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点,并按考点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测。考生自行准备N95或KN95口罩,进入考点、考场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但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查验。入场时,保持一米线安全间距有序排队,不拥挤、不扎堆。
2.首场考试时,考生进入考点须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测量体温;其他场次考试不再查验核酸检测报告、测量体温。
3.考生入场时除携带核查身份所需的考试有关证件(材料)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如携带者,请自行到考点外存放,考场内不设物品存放处。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手表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
4.各考点已为考生参加考试制定了专门的组考方案,请考生听从考点指挥,服从相关考试安排,在相应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各考点将根据考生核酸检测情况实行“一类一策”安排考试。第八次健康打卡正常、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在考点常规考场参加考试;72小时核酸检测阳性考生(含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等考生)不准在考点原考场参加考试,须在原考点“特设考场”参加考试;打卡正常但考前及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干咳、乏力咽干、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考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在原考点“备用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健康打卡、入场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测,对拒不配合查验核酸检测报告、测量体温、安全检查等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对隐瞒或谎报个人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考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考试过程中,健康打卡正常考生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4.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指令,考生有序错峰离场,保持安全间距,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5.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对考生作答有严格要求:一是必须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二是在试卷、答题纸(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外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6.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所有考场将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和无线电耳机探测器等电子设备。所有考场实行全程监控录像,如发现违规将依据录像等材料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随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临近,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考生想走捷径的心态,用网络和其他工具,不断发出“助考”、“提供真题”以及兜售作弊工具等小广告,请考生增强鉴别能力,切勿轻信“助考机构”的虚假宣传,以防上当受骗,摆正心态,诚信应考。
平凉市招生委员会
202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