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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3-27 09:12:31作者:未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学前教育阶段
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洪行审字〔202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高中教育阶段
高中阶段收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4.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教计字〔2018〕30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1.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6元饭菜加热及大米加工服务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燃料费的支出。
(2)课后服务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放学后为有需求的学生家长提供在校学生托管服务;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学校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体育、艺术、科普等兴趣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和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义教字〔2019〕23号)执行。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2.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2)教辅材料费:由学生自愿选用《江西省中小学教辅评议推荐目录》中的教辅,并申请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费由学校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4)校服费:校服的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各县区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规范教育收费缴费管理
要严格执行《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洪财税〔2021〕26号)文件。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通过“教育缴费平台”收缴,通过缴款通知收缴,由缴款人自行选择省财政厅“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省政府“赣服通”、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门户网站的全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22家代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缴款渠道完成收缴。
四、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在校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城区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详见附件;县(区)学校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六、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七、明确工作责任,严明纪律
各县区、学校要认真落实《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中小学“三违”治理常态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修订)的通知>》(赣教办字〔2021〕17号)规定。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负责人,要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抓好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发改、财政、审计、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察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项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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