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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3-05-08 10:35:50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属地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推进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三)坚持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益。依法保障持有 我县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段学校入学时,与磐安户籍适龄儿童同步条件,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招生原则。全面实行平台招生,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和录取。
二、招生计划
(一)城区公办学校
1. 实验小学招生8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0人;文溪小学招生8个班,安文小学招生8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3人。
2. 实验初中招收12个班(含磐安县体育学校),安文初中招收8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0人。
3. 磐安县体育学校招收小学高段、初中七年级共29人,其中小学8人,初中21人。
(二)其他公办学校
以经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公布的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为准,其中小学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3人,初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5人。
三、入学对象与范围
(一)小学段
1. 对象:凡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区内儿童(含户籍于2023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均为义务教育对象(县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除外)。
2. 范围:城区小学学区按2014年划定的学区执行;现尖山镇所辖的三所小学和新渥街道所辖的两所小学,仍然按照原来的学区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其他小学以乡镇所辖范围为学区范围。
(二)初中段
1. 对象:2023年小学毕业生。
2. 范围:实验初中、安文初中按磐教〔2016〕54号文件精神,实施学区对口招生(含户籍于2023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少年),自2022年秋季始,将大盘镇、盘峰乡纳入安文初中学区范围;第四中学学区所辖的小学为尖山小学、胡宅小学、万苍小学、玉山小学(含玉峰)、九和小学。新城中学学区所辖的小学为深泽小学、新渥小学、冷水小学、仁川小学、双峰小学;其他乡镇初中所辖学区的小学不变。
四、招生条件
(一)城区学校
1. 招生批次与类别
(1)第一批次
①户房一致。以户房所在学区入学。
②有户无房。即适龄儿童户籍登记在学区范围内,且城区范围内无房的,以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③有房无户。即在城区范围内有房产,但适龄儿童户籍尚未迁入房产所在学区范围内的,以房产所在学区入学。
④人才子女。1. 县级以上劳模、省“绿叶奖”获得者子女;2. 持有县委人才办颁发的“人才绿卡”子女;3. 中西部等援助干部(一年以上)子女;4. 优秀骨干教师子女,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五星级班主任、教坛新秀,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省“春蚕奖”、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等;5. 经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我县社会发展、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⑤县重点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骨干子女(具体条件和安排办法以磐政办〔2016〕70号文件为准)。外县来磐,在县境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业主(其个人投资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城区范围内的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校)。
⑥集体户、挂靠户。适龄儿童户籍在集体户、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的,且城区范围内无房的,以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当第一批次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适龄儿童在学区落户的时间先后、房产取得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为准)等因素依次确定。
第一批次对象招生条件中房产要求为安文老城区及云山社区房产,登记在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名下,且份额不少于50%。房产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以不动产证为准),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购房合同。安文街道城南区块拆迁改造的家庭凭政府拆迁补偿协议或安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拆迁证明视同具有学区房产。
(2)第二批次
⑦工作调动。夫妻一方因工作调动进城1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城区暂时没房产的,按单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⑧企业主子女。在城区办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主子女,按其企业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⑨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具有磐安户籍人员和在磐安办理居住登记的非磐安户籍人员,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或经商2年以上,并按时在本县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子女,按务工地、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第⑨类对象中,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具有磐安户籍、具有磐安县居住证、办理磐安县居住登记顺序依次确定,同时按在城区取得经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先后或在本县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长短依次确定,夫妻双方均在城区务工经商且缴纳养老保险的优先,相同年限优先录取个体经商户子女;没有按月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年限和跨年度补交的养老保险年限均不予认可。
⑩城区小学毕业生。父母一方在城区有稳定工作或经商办厂,子女在城区小学连续就读三年以上的毕业生,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 优抚优待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器官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事宜的通知》(金市教基〔2019〕26号)等政策,在第一批次按其志愿入学。
3. 长幼随学。符合条件的各类报名对象中,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向其兄(姐)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入学,报名时视同具有申请学校同等入学条件。
(二)乡镇学校
其他学校应严格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在完成学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对象招生任务后,在招生计划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参照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办法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区外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其中,在学校实际学位空余情况下,外县随迁子女凭居住证及经商务工材料申请入学,对工作年限及养老保险不作要求,当学位不足时,以居住证取得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三)县体育学校
磐安县体育学校面向全县招收通过术科测试的学生。招生项目为田径、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体育术科测试由县体育学校负责,在5月31日前完成。在提前进行体育术科测试时,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四)特殊教育
磐安籍智障适龄儿童少年到磐安县特殊教育启智园报名(地址:安文街道南园路1号,联系方式:韦老师 座机:0579-84886998;手机:13798116616)。
适龄的听障儿童可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朝真路399号,联系方式:郑老师 15397595536);适龄的视障儿童可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585号,联系方式:杜老师 座机:0571-63167096;手机:13868161355)。
五、报名与录取
(一)报名
1. 报名方法
(1)2023年我县义务教育招生采用网上无纸化报名系统。所有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报名,确因无法操作网上报名系统的新生家长或监护人可至相应拟报名学校由学校工作人员指导或代为报名。非磐安户籍随迁子女父母必须在磐安办理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
(2)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选择1所学校报名,不能兼报,不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为方便第一批次录取调剂,第一批次对象报名时可填报第二志愿学校,县教育局调剂时优先考虑第二志愿学校,若未填则由教育局视城区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第一批次报名条件的对象,不得放弃第一批次在第二批次报名。
2 .报名时间
(1)第一批次
6月2日至3日,第①至⑥类、优抚优待对象、非城区初中所辖小学毕业生直升报名。
(2)第二批次
6月16日至17日,第⑦至⑩类报名。
(二)录取
1. 录取程序
在报名结束后按照学校初审→县教育局组织复核→向家长反馈复核结果→公示预录取名单→公布录取结果的程序进行录取。
2. 录取办法
(1)城区学校。城区学校按批次按序依次录取。当一学校按招生顺序招满时,剩余的招生对象由县教育局视城区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到城区附近学校。
(2)其他学校。第一批为本校所辖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其余批次在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参照城区公办学校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3)在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按批次录取长幼随学适龄儿童。
(4)非磐安户籍随迁子女。凡已办理我县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县公办学校就读,当经商务工属地公办学校录取学位已满的,由教育局就近统筹,确保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3. 结果公布
(1)城区学校招生预录取名单在教育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2)其他学校招生录取结果由学校直接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招生工作。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招生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和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后,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主动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和招生对象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各校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须于招生报名工作启动前一周,报县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二)强化属地控辍保学责任。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督促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依法入学,特别是要让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按照“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进入”原则,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按时来学校报到注册的小学学区内新生,相关学校要查明不能来校的原因或该新生的去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材料),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已经到学区外学校就读的学区内新生,必须收集好已经在读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三)规范招生学籍管理,合理控制班额。各校必须按规定时间、划定学区招生,不得自行组织到学区外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审批,不得超计划招生。学校应积极推行“长幼随学”人性化教育服务举措。对违规招收和违规到县外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严格控制班额、学额,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四)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各公办学校除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坚决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招生入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招生第一责任人。各招生对象填报的所有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有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县教育局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要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县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投诉电话:84652578(审计监察科);84652576(基础教育科)。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8月。此前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