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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6-03 00:15:24作者:未知
花溪区2024年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花溪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花溪区教育局,负责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实施细则》落实辖区内积分入学工作,负责本部门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审核和对本部门认定积分内容进行评分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花溪区随迁子女,满足第一个条件的是指:非贵阳市户籍法定监护人持有花溪区有效居住证在花溪区居住的符合入学年龄适龄儿童,简称“市外随迁子女”;满足第二个条件的是指:花溪区外贵阳市其他区(市、县)户籍在花溪区居住的入学适龄儿童和花溪区户籍随监护人离开户籍乡(镇、街道)在花溪区内其他乡(镇、街道)居住的入学适龄儿童,简称“市(区)内随迁子女”。
第四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从高到低排名和居住地址优先统筹安排花溪区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申请,超期不予受理的模式。
第七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包括“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每项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一个法定监护人资料进行计分,积分总值为监护人所选择积分方式的得分之和。
一、居住积分。家长自愿选择下列一种居住积分方式进行积分:
1.“市外随迁子女”提供一个监护人在花溪区内的有效居住证,并到居住证签发单位认定实际居住时间并进行计分。只能提供一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进行积分。
2.“市(区)内随迁子女”到花溪区现居住的乡(镇、街道)认定在该乡(镇、街道)实际居住时间并进行计分。只能提供一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进行积分。
3.监护人已在花溪区内购买商品房实际居住的,到商品房购买合同或住宅房产权证管理部门认定计分。
二、务工或经商积分。家长自愿选择下列一种积分方式进行积分:
1.随迁子女的一个监护人在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并积分(含贵阳市社保中心缴纳)。
2.随迁子女的监护人提供其作为法人在花溪区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实际在花溪区正常经营的,由所执营业执照管理部门认定积分。
三、积分方法,积分满分为180分,①居住资料满分为144分,积分年限为近6年(2018年6月至2024年6月共72个月),每月积2分(已在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居住的,居住资料按满分积分);②务工或经商资料满分为36分,积分年限为近3年(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共36个月),每月积1分。
第八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于6月11日至6月20日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市外随迁子女”选择花溪区非户籍端口进行登记;“市(区)内随迁子女”选择户籍地区(市、县)的户籍端口进行入学登记。
第十条 未于6月11日至6月20日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的花溪区随迁子女,视为放弃当年在花溪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相关积分认定单位不受理积分认定。
第十一条 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的花溪区随迁子女,未按要求到相关积分认定单位进行积分认定的视为放弃当年在花溪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
第十二条 家长打印《花溪区2024年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附件4)于7月8日至7月12日到相关积分认定部门进行认定计分。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各管理部门受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审核,并做相应的计分。
第十三条 家长携带已计分的《花溪区2024年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等资料于7月15日至7月16日到花溪区教育局规定的积分现场审核点进行最终积分认定。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花溪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实施评分工作,并在申请人的《花溪区2024年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上进行计分,计分内容不得涂改。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居住证积分。
2.乡(镇、街道)负责市(区)内随迁子女的居住积分。
3.花溪区住建局、经开区建管局负责核实商品房备案(网签)信息和积分。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区不动产登记站负责核实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和积分。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在花溪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和积分(含贵阳市社保中心缴纳)。
6.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的积分。
7.区教育局负责复核各部门所做的计分统计申请人最终得分。
窗口审核基本材料(提供原件):
(1)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户籍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等);
(2)用于进行积分的监护人与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的监护关系印证相关资料。监护人与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能证明其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监护关系印证相关资料(如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审核窗口首先要核对随迁子女是否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了入学登记,没有登记的不能进行积分。提供非法定监护人资料的随迁子女不予积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于8月2日在“花溪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花溪区随迁子女入学学位分配名单。
第十七条 随迁子女于8月4日按要求到分配学校进行学位确认,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学位确认的视为放弃当年在花溪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空余学位由区教育局另作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区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花溪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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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