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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22 23:28:59作者:佚名
成都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成教函〔2021〕101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等规定,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1〕59号)部署,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一、工作要求
请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一要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本着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样表文书等详见办理指南);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三要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2021年底前指导本区(市)县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及主管部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变,以下同)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四要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注意事项
(一)培训机构转设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或者以无偿转让财产、捐赠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方式非法转移学校利益,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或者责令整改期间、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缓换证。
(二)申请注销或破产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董事会决议计划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制定终止方案,清算财产,向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申请终止办学,向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