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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9-19 18:34:31作者:佚名
关于规范泰安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有关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 号)部署和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按照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型32元/课时·人次(45 分钟为一课时,下同),10—35人班型25 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实际培训课时时长不足或超过45分钟的,按比例折算收费标准。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 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 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 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 个月。培训机构应通过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收费,不得账外收费。
三、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站、收费场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班型、培训学科内容、培训时长、收退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教育局
2021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