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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嘉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嘉兴入学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10 18:07:25作者:佚名

2022嘉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嘉兴入学政策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0日

  嘉兴市教育局发布《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嘉兴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招生入学工作做了部署。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举办替代义务教育的培训班。

  二严格执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

  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继续实行同步招生(以下简称公民同招)。

  (一)公民同招适用学校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包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初中部。新居民子女学校纳入招生平台统一管理,按各县(市、区)积分制入学等办法招生。

  (二)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范围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对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稳妥制定招生方案,也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设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保留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可延续2021年的实施办法。

  (三)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1.审批机关和主管机关均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参加该类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嘉兴市户籍;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全市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截止2022年6月15日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及以上);学生本人具有嘉兴市小学(幼儿园)学籍(以学籍系统注册为准);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全市范围内住宅不动产权证。 经综合查询,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具有以上条件之一位于市本级的视为市本级生源,所有条件均不在市本级的视为五县(市)生源。

  2.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但主管机关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参加该类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户籍;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截止2022年6月15日在本区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及以上);学生本人具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小学(幼儿园)学籍(以学籍系统注册为准);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住宅不动产权证。

  3.符合国家、省、市、县(市、区或功能区)有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优待政策的学生,港澳台籍同胞的子女(含学生本人为港澳台籍)、华侨华人的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其居住地在市本级的可在市本级范围内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其居住地在五县(市)的可在当地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学生在向嘉兴市本级学校报名时,其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住宅不动产权证、人才等级认证等证件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五县(市)学校报名时其法定证件截止日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民办学校招生方式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民办学校当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对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电脑随机产生派位序号,符合条件的每位报名学生都产生一个派位序号,依序号一次性录足。未招足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根据《嘉兴市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嘉教〔2018〕109 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2年)>的通知》(嘉人社〔2022〕34号)精神,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高端人才(即嘉人社〔2022〕34号文件中的A类、B类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可在招生计划内优先录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子女(自然人子女或民营企业法人单位的直接持股股东子女)、本校正式聘任并在学校实际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子女,以及原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有关学校教职工子女申请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拟招生学校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相关佐证材料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在招生计划内优先录取。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成绩等理由拒收本校符合条件且要求直升的学生。

  (五)招生计划及班额

  为进一步优化公民办教育结构,扩大公办教育资源供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每所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三严格规范报名和录取程序

  (一)同步网上报名

  全市符合入学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或民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学生,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各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登录到中小学办学所在地的入学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并进行预报名。

  全市范围内,学生在相同类别(公办类、民办类、新居民学校类)学校中只能填报一所学校,不得重复报名。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的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各县(市、区)中小学入学管理系统是招生报名的唯一平台,民办学校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开展任何形式的预报名。在各县(市、区)中小学入学管理系统外违规擅自登记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二)同步招生录取

  1.合理安排招生进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公民同招总体框架内,统筹当地教育资源,合理划分招生阶段,明确招生相关进程,按统一步调安排公办民办学校有序开展招生,确保招生过程平稳有序。义务教育招生录取进程原则上仍按照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公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补招、公办学校统筹招生录取和新居民子女学校录取等阶段进行。

  2.做好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民办学校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通过网络报名平台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录取过程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电脑随机派位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已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和报名不足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的学生不能放弃录取资格。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下一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时其排位顺序不受影响。

  3.组织公办学校分类有序录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应根据报名学生本人户籍、父母(法定监护人)所属房产、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等情况,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和户籍迁入先后顺序,对学生报名信息进行分类排序,按序录取。如“人户一致”学生数已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一校一案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学校应对“人户分离”的学生预报名信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排序。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放弃录取资格。

  4.组织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补招。因报名人数不足或在电脑派位录取后补录名额不足导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补招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确实不存在“劝退”等违规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后进行补招。民办学校补招时,已经在前阶段被其他公办、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补报名。当报名人数不足补招人数时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时,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四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各县(市、区)要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积极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努力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残疾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实施。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六试行“长幼随学”服务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难题,各县(市、区)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县(市、区)的招生入学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稳妥有序地推进“长幼随学”的相关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招生各环节管理

  (一)规范学校招生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设定“校园开放日”等招生宣传活动时间,严格规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宣传活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应要求。“校园开放日”可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校园文化等。任何学校不得利用“校园开放日”等任何形式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等方式预约招生,不得利用“校园开放日”登记学生信息,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和录取。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材料网上审核、后台比对。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入学报名时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禁止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非必要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当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各县(市、区)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已推行积分量化入学的地区要努力实现随迁子女入学“跑零次”报名,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

  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网络报名平台录取的学生信息直接对接到“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不再组织学校申报学生学籍。新学期开学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开学工作检查等途径,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核查,确保新生“人籍一致”。

  (四)加强新生编班管理

  规范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均衡编班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校务公开栏等途径对编班方案进行公示后,在正式分班前向新生年级临时家委会进行通报,自觉接受家长监督。分班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情况统计表”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特色课程班”等名义单独招生编班。各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情况纳入规范办学考核指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五)严格控制学段中途招生

  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招生工作原则上在学段起始年级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学段中途招生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统一的招生管理平台上进行招生,不得通过学校自建平台或私自线下招生。中途招生方式原则上和起始年级招生方式相同。

  八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一)切实加强市域统筹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做到市域一体化、全市一盘棋,坚决杜绝搞例外、搞变通、打折扣的违规行为。统一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对接市教育数据中心技术标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安全、规范使用数据。

  (二)切实加强宣传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绝不允许学校存在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的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确保学校发布在平面媒体、各类电子新媒体上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合法合规,坚决禁止学校招生宣传存在内容上阳奉阴违、日程上提前抢跑等违规行为。不得在招生宣传中宣传“状元”、中考成绩、学费减免等内容。

  (三)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学区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禁止各类违背“公民同招”等规定的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不得组织考试,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招生,不得在招生过程中组织面向家长的调查和测试。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一律通过网络报名平台进行,擅自通过平台外自行组织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学费减免行为。

  (四)切实强化录取结果运用

  凡是填报民办学校的学生,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填报预报名信息前须通过网络报名平台签署电子承诺书,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填报虚假信息则将取消录取资格;承诺一旦被民办学校录取,则不得再参加下一阶段公办学校招生。

  (五)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违规招生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和回应群众诉求,对在招生中进行虚假宣传、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考试、开展网络报名平台外招生、私下预录取学生、劝退或变相劝退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必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招录的学生必须全部清退,对有关学校及负责人必须依规依纪处理。对查实的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本文标签: 民办学校  学校  教育行政  学生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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