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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7-14 22:24:24作者:佚名
霞山区2022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22年我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工作,结合《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建立以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的招生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公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高层次人才、重点项目技能人才、军人等特殊群体子女就学优待工作。
(四)加强新生入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特长班、快慢班、特色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二、招生对象
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1)户主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适龄儿童。
(2)本人是户主的适龄儿童。
(3)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中登记的与户主关系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在霞山区拥有合法房产产权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非湛江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霞山区居住证。
(2)湛江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满半年,经营场所或企业住所在霞山区和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霞山区税务机关纳税满半年或在霞山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烈士,或在霞山区居住或工作的军人优抚对象、民警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突出贡献专家、华侨、引进人才,或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等,且符合中央、省、市和霞山区有关优惠政策。
三、录取办法
霞山区公办小学录取办法按照《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湛霞府规2021-1号)要求执行。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在霞山区拥有合法房产产权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中的“合法房产产权”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已取得霞山区住字性质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类”),
✍二是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持有霞山区住宅性质的网签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类”),在房产类安排公办学位后,由区教育局视公办学位情况对购房合同类安排学位。
四、注册入学
学校新生以区教育局下发的录取名单为准,学校在收到区教育局下发的录取名单后,要在学校的公示栏将新生名册进行公示,向新生告知报到时间及要求等。
五、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的招生程序、录取办法、报名时间等按照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执行,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原则上在霞山区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提前“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
(一)网上报名。按市教育局招生平台的指引和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学生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向拟报名的民办小学提出申请,有关民办小学须安排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二)根据市的招生文件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三)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备案制度,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备案招生简章和公告。在区教育局未出台招生政策前,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凡经家长确认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