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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更新时间:2022-05-18 21:02:22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双减”),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托育)的管理,现就做好南京市高淳区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2021年秋季线下复工复课工作(以下统称“复课”)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高淳区全区所有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
二、验收时间
9月13日起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可向各街镇政府书面申请复课验收。
三、复课流程
1、机构申报。各机构应按照学校开学返校的防控要求准备,自查符合复课条件后,向属地街道(镇)政府提交复课申请(附件链接),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学科类培训机构还应对照“双减”政策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要求,明确培训内容,同时上报下一步培训方案(含办学计划、转型方向、课程安排、消课退费方案等)和规范办学承诺书。
2、材料审核。各街镇对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实地验收的,街镇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将机构名单报学校专项组,机构申报纸质材料留存街镇备案存档。
3、组织验收。区防指学校专项组按机构类别梳理分发给各验收牵头单位,由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分批次验收。
淳溪街道的各类机构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牵头验收。有照有证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局牵头;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看护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0-3岁托育机构由卫健委牵头;体育类和在文旅局备案的机构由文旅局牵头;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由人社局牵头。民政局配合做好在民政登记机构的验收工作。主管(监管)部门要联合淳溪街道、卫健、公安、消防等责任单位开展验收。
淳溪街道以外的其他七个街镇各类机构由街镇防指牵头组织辖区内卫健、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单位开展验收。
安全生产类培训机构均由应急管理局牵头验收。
4、备案公示。验收结果经各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区防指学校专项组备案,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验收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名单,验收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方可线下复课。
四、验收标准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验收疫情防控、办学安全以及规范经营等内容。
学科类培训机构除做好疫情防控、办学安全和规范经营等工作,还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规范办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双减”有关规定,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超纲、超标、超前教学,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培训收(退)费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发布或变相发布培训广告。
2、自觉承诺。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支持拥护、贯彻落实“双减”政策,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同时上报本机构暑期课时的消课工作方案,在消课任务未完成前,不招新班、开新课、新收费。主动与教育部门签订并履行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承诺书,并交验收组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各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针对当前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增加的严峻形势,继续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压实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措施,更严更细做好机构防控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工作。切实加强机构自身安全管理与规范经营。
2、各街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所在区域社会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会同教育、卫健、市场监管、文旅、人社、民政、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复课的机构要依法依归及时查处。
附件: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复课申请(承诺)表及机构防控物资清单
来源:高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