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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4-02-21 22:40:05作者:佚名

传授犯罪方法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危害社会而依然传授,并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要是向他人传授作案经验和技能,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在所不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在信息网络上、通讯群组中传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向他人传授生产伪劣产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关系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同于教唆犯罪: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许多违法犯罪活动中都伴随着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例如危害甚广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便伴随着大量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许多非法传销者在介绍所谓的传销经验时,实际上就是在传授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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