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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5-24 20:09:25作者:未知

哪些是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一、哪些是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二、债务承担的类型有哪些?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三、债务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写明债务的基本情况。

2、注明谁将债务转让给谁。

3、写明债务的保证、承诺,以及陈述的具体内容。

4、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5、标明其他注意事项。

四、债务承担纠纷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仲裁?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债务承担纠纷申请仲裁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申请仲裁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承担实际上就是债务转让,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让的债务之外,比如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其他的债务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转让债务时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转让债权,债权人只需要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本文标签: 债务  合同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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