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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4-03-28 00:01:25作者:佚名

诽谤罪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一、诽谤罪原告和被告异地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诽谤罪原告和被告异地的,应选择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诽谤罪提起自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原被告身份证明。

3、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4、相关证据材料。

三、诽谤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诽谤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对诽谤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的,但是在自诉案件中,大多数选择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里要注意,虽然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属于公诉案件。

本文标签: 被告方  诽谤罪  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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