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应当复工。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岗位。确因伤情没有痊愈需要想继续休养的,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可以继续休养,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职工病假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ji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