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吗

更新时间:2023-05-14 00:18:40作者:佚名

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吗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些股东基于投资发展、逃避债务等现实需要,会抽逃出资,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公司董事、经理要为此负责,也有人认为与他们无关。其实,董事、经理等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的,情况不同,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经理对此是否要担责存在以下情况: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董事、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协助行为,如果有,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没有,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该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没有存在协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结合上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本文标签: 股东  公司  有人认为  

为您推荐

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解释具体是什么重要内容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2024-10-07 15:26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刑罚有哪些内容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10-07 15:26

最高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2024-10-07 15:25

什么方面正确界定盗伐林木犯罪 什么方面正确界定盗伐林木犯罪行为

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2.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盗伐

2024-10-07 15:25

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应该要如何界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

2024-10-07 15:25

关于暴力取证案件的公安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024-10-07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