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两对关系。
一是买房人和开发商的关系:买房人从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拿到房产证并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房子和开发商一般就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当开发商将房子交付给买房人之后,房屋毁损的风险也相应的转移给了买房人。
二是买房人和银行的关系:买房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和银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会要求买房人把房子办理抵押,房子是抵押物,当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形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而当台风导致房子倒塌了,也只是一个抵押物的损毁,而其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对于房屋毁损的风险应由买房人承担,因此买房人不能以台风把房子吹倒了为理由停止还房贷。
即使台风是不可抗力,但买房人与银行之间只是金钱债务关系。各国法律虽一致规定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金钱债务,即使因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
也就是说,即使台风把房子给吹倒了,依然是要还房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