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
(1)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3)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