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