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对开发的商品房,不论房产闲置多少年均不征收房产税。但一旦将开发的产品在售出前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应当缴纳房产税。你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装修成样板房、售楼部使用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对房产的一种“使用”,是房产开发商行使了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权,因此,无论是否结转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在房产原值的确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自行开发的房产应当根据开发成本确认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