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因此,在其经营场所内因为管理上的疏忽与遗漏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全的成年人,应当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其饮酒后势必减弱行为能力,不能很好地注意安全防范,故对其跌伤并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