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
2024-10-07
更新时间:2024-09-03 15:28:54作者:佚名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二、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